
晋检同学会”旨在以同一案例研讨的形式“共同学”,以不论职务身份的组织形式“做同学”,通过检察官、助理同堂练兵、以案代训,实现不同角度的观点碰撞,不同年龄阅历的精彩过招……
近日,晋源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第八期“晋检同学会”,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建民主持本次会议研讨并进行了深入指导,全体员额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参加。

本期“晋检同学会”主题为“法律是门科学”,从法律的逻辑构成、要素构成和层级构成等方面,对“中间人截留行贿人行贿款的认定”这一议题进行了讨论。
★ 录制日:11月24日
★ 录制地点: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 栏目名称:《晋检同学会第八期》
★ 推荐指数:★★★★★
01
观点一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双方有共同受贿的意思联络,且共同占有贿款,即便中间人截留部分款项,截留部分也计入共同受贿数额,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对受贿有概括性故意,截留部分仍属于共同受贿数额范畴。

02
观点二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中间人未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仅凭借与对方的密切关系促成请托事项,截留部分或全部贿款归自己所有,此时因缺乏共同受贿故意,截留款项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例如中间人以同学私交联系公职人员办事,截留大部分贿款且未告知该公职人员,就符合此罪定性。

03
观点三
若中间人原本就无转交行贿款的意图,虚构“能帮行贿人办事”的名义骗取款项,中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让行贿人自愿交出钱款,本质是骗取财物,与行贿受贿的“权钱交易”核心无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04
观点四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中间人的行为只是受托转交财物,却擅自截留据为己有,且请托事项未涉及职务行为或不正当利益,此时其截留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因为这本质是对请托人财物的非法占有。
本期同学会使参加人员对法律的科学性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认识到法律是一门兼具科学性与人文性的社会科学,其科学性体现在明确的逻辑体系、严谨的规则框架和可验证的实践规律中,并非单纯的主观价值判断。大家纷纷表示在今后的检察办案中一定要遵循法律的科学性,立足司法规律,以案件证据级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法律规范为依据,通过严谨的逻辑推理及系统思维运用,实现办案质量与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