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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一) | 食品安全知识知多少
时间:2023-1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国务院食安办等28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发布,确定202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于11月28日启动、此次活动的主题为:尚俭崇信尽责,同心共护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食品安全新发展态势及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升,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那么大家要怎么辨别每天吃的食物是否安全?你又知道哪些食品安全知识? 让我们来一起来了解下吧。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食品的污染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例: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等。
二是食品工业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配剂、介质以及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等。
三是滥用食品标识。例:伪造食品标识、缺少警示说明、虚假标注食品功能或成分、缺少中文食品标识(进口食品)等。


1.不买不食腐败变质、污秽不洁及其他含有害物质的食品。

2.不食用来历不明的食品;不购买无厂名无厂址和保质期等标识不全的食品。
  3.不光顾无证无照的流动摊位和卫生条件不佳的饮食店;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
  4.不食用在室温条件下放置超过2小时的熟食和剩余食品。
  5.不随便吃野菜、野果。
  6.生吃瓜果要洗净。
  7.进食前或便后应将双手洗净、养成吃东西之前洗手的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 协商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2.拨打12315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电话。投诉时,首先应明确投诉的经营主体、地址和食品的具体情况;其次要在最短时间内向监管部门反映;再者要尽可能保存相关证据,如发票、可疑的剩余食物。

3.司法救济。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以上都是消费者维权可取的途径,检察公益诉讼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履职中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一是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法律手段,让侵犯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分子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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