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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冲卡,真刑!
时间:2022-0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讲述检察新故事,传播检察正能量,通过真实案例以案释法。欢迎大家来到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法》栏目。本期我院员额检察官杨瑞军将为您讲述《醉酒冲卡,真刑!》
 
案件详情:
 
2021年1月2日晚9时许,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源大队的民警严某带领辅警高某、李某(三人均为化名)按照队里的工作安排,在晋源区307国道高家堡村附近的荣军路上设卡,主要对节假日期间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临检,当时他们在路上放置了六七个反光锥筒,将制式警车车头向东停放,警车开着车灯,打着双闪,检查来往车辆。
与此同时,冯某(化名)和朋友在一起酒足饭饱后,驾驶着自己的捷达轿车回家,由西向东行使,路过临检道路时,发现前面有反光锥筒,穿着黄色反光服的交警,还有一辆警车闪着红蓝色的警灯,前面一辆红色车的驾驶员正在接受检查,这时辅警高某向其挥手,示意其减速接受检查。冯某心想,自己喝了不少酒,肯定要被查住,赶紧跑吧,想到这里他没有减速,不顾辅警高某大喊“慢点,散开...”,以大约70 迈的速度直接冲了过去,将停放在此的警车撞坏,执勤的民警严某、辅警李某被撞倒在地,冯某自己也头破血流。经鉴定严某手部受伤,李某腿部受伤,均为轻微伤,冯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3.97㎎/100ml。
法院认定冯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以案释法:
 
本案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案件中的冯某明知自己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了逃避检查,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两名交警轻微伤、车辆受损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其暴力袭警是妨害公务的从重处罚情节。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暴力袭警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刑罚也予以加重,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袭警为什么要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呢?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的威胁,也是侵犯法律尊严、挑战国家公权力的行为。这种势头如不遏制,必将严重干扰执法活动正常开展,助长暴力抗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让民警“流血又流泪”,其损害的不仅是民警个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整个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对于暴力袭警必将严惩。
本案中的冯某在宣判后,表示服判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今后会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做良好公民。
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尊重他人,更应尊重和支持保护我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人民卫士。
 
法条链接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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