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是全民禁毒月,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普及禁毒知识,进一步增强辖区居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营造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那么,下面这些问题,您了解了吗?
1、毒品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对毒品下了科学的定义:“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列举的六种毒品仅是国际上常见且大量泛滥的毒品。目前,毒品中已出现多种含有大量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或兼有精、麻药品的,尚无明确名称的混合型毒品。总之,只要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成份,且并非用于医疗目的而滥用的,可统称为毒品。
2、毒品的种类
传统毒品: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杜冷丁、古柯、可卡因、可待因、那可汀、盐酸二氢埃拖啡等。
新型毒品:冰毒、摇头丸K粉、咖啡因、三唑仑、安纳咖、安眠酮、丁丙诺啡、氟硝安定、麦角乙二胺等
3、毒品的危害
⑴危害身心健康
身体危害:毒品在应用过程中会使人出现一些不适应症状,一但粘染就会产生强烈的生理依赖,滥用毒品过量还会发生急性中毒反应,甚至导致死亡。心理危害:情绪不稳定、疑心重、偏执、惊恐。
⑵毁掉家庭幸福
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直接的影响,可能步入父母后尘。耗尽自己及家庭的积累财富。
⑶危害社会安全
吸毒易引发肇事肇祸案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因吸毒引发自残、暴力伤害、交通肇事肇祸案件屡有发生。吸毒会使人逐渐丧失劳动能力,吞噬社会财富,降低劳动生产力,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4、毒品犯罪的相关法规
⑴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构成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的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具体包括处以死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除刑事处罚外,根据具体犯罪的情况还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处罚。
⑵《禁毒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禁毒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法》明确了我国的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的“四禁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要广泛参与。
远离毒品,从自己的心灵深处筑起一道禁毒的长城,让我们的生活更健康、更亮丽,这是时代和社会赋予我们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