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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检同学会第四期——故意伤害罪的界定
时间:2024-10-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晋检同学会”旨在以同一案例研讨的形式“共同学”,以不论职务身份的组织形式“做同学”,通过检察官、助理同堂练兵、以案代训,实现不同角度的观点碰撞,不同年龄阅历的精彩过招……

2024年10月15日,晋源区人民检察院组织“晋检同学会”第四期,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建民主持本次案例研讨并进行了深入指导,全体员额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参加。

本次“晋检同学会”的研讨案例涉及对故意伤害罪的界定,参会人员结合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办案经验对相关细节进行逐一分析,就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发表各自的见解,思维火花不断碰撞。

★ 录制日:10月15日

★ 录制地点: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 栏目名称:《晋检同学会第四期》

★ 推荐指数:★★★★★


观点一


该案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体型上存在明显差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实质威胁,对矛盾的升级应当负主要责任,可以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动机。但该案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从矛盾化解角度而言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公诉,但是应当支持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被害人也可以以侮辱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观点二


该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害人的伤情是在与犯罪嫌疑人拉扯、推搡过程中偶然导致的,而且从犯罪嫌疑人的系列行为可以推断出其只具备过失的主观心态。但是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处罚,犯罪嫌疑人也应当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观点三


该案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分情形讨论。应当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明确致伤原因,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系列行为共同作用所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如果被害人对结果的发生也具有过错,进而引发犯罪嫌疑人被动实施涉案行为,那么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01

准确把握案件定性

相对于法律条文而言,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更为重要,厘清案件基础事实、查清案件脉络是确保案件定性无误的基础。我们的目光不仅要往返于事实和规范之间,还要注重对案件细节进行深入研究和对案件进行整体性评价。

02

防范化解信访矛盾

摒弃简单的就案办案观念,学习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矛盾风险调处化解力度,多元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更高要求。


通过对疑难复杂案例的常态化研讨,“晋检同学会”发扬了员额检察官传帮带作用,促进青年干警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提高了青年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力推动了我院青年干警培育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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