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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搭平台“跑分”赚快钱,触刑律最终陷囹圄
时间:2021-11-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真实的案例还原生活,用通俗的语言解析法律。本期我院员额检察官赵旭娟将为您讲述《搭平台“跑分”赚快钱,触刑律最终陷囹圄》 

  网络赌博犯罪团伙为了逃避监管、洗白非法所得,往往会采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汇聚涉赌资金,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为追逐暴利,甘为赌博团伙提供资金结算平台,等待他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小黄”(化名)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获知境外赌博网站自身的支付渠道经常被风控,如果能够为这样的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渠道会有巨额利益,人一拍即合,共同搭建了小飞(化名)跑分平台。 

  “小黄”利用自己在菲律宾马尼拉经营中餐馆的便利条件,得知部分熟客是赌博网站的管理层,便主动联系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结算服务的赌博网站,以自己经营的中餐馆做担保,赢得对方的信任,陆陆续续一共给小飞”平台对接了七家在马尼拉的线上赌博网站。“小黄”小飞”平台的提成达到了总盈利额度的20%左右。 

  2020年2月,因疫情原因“小黄”回到河南老家后一直无法出境到菲律宾。4月初,“小黄”便在郑州某小区租用了一个公寓,购买了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设备,成立小飞”平台境内工作室,并招聘了1名管理人员和3名具体操作人员,通过非法购买的银行卡,继续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截至案发,“小飞”境内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收款4亿余元。 

  法院认定搭建小飞”平台的“小黄”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从事平台管理和具体操作人员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小黄”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搭建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达4亿余元,属于非法经营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小黄”等人明知他人在网上开设赌博网站,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与他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小黄”等人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依法应择一重罪对其定罪处罚,因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其科处刑罚。 

  网络赌博比传统赌博更隐蔽、更便捷,不少网站在境外设置服务器,具有境外操作,境内渗透的特点,个人要增强风险意识,自觉参与对网络赌博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避免成为网络赌博的受害者或帮凶,不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登录来历不明的网址,不参与网络赌博。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境赌博关联犯罪的认定(五)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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