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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轻度迟滞犯强奸 依法追责护民生
时间:2022-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讲述检察新故事,传播检察正能量,通过真实案例以案释法。欢迎大家来到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法》栏目。本期我院员额检察官牛月姣将为您讲述《轻度迟滞犯强奸 依法追责护民生》
  案件回顾:
  2020年9月24日16时许,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中环某在建工地楼内,韩某某发现被害人小丽(化名)独自一人在室内看手机,便以送衣服为借口,在同小丽搭讪之际,强行用衣服将小丽的嘴堵住,摁倒在地欲实施强奸。小丽极力反抗,二人纠缠之间,小丽乘机大声呼救,韩某某听到其他工友回应,怕被抓便迅速逃离出房间,为了再次对小丽实施强奸,韩某某没有立即离开,而是在楼梯间等待,发现工友没有过来解救,便迅速返回该房间,对小丽再次实施强奸,小丽拼命呼喊,用木板自救,但韩某某仍未放弃,直至被赶来的工友打跑逃脱。韩某某被抓获归案后,经我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实施奸淫妇女的行为。被告人韩某某曾两次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可见其实施强奸罪的主观恶性极大。本案中,韩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通过搂抱、用衣服堵嘴、将被害人摁倒等暴力手段,着手实施奸淫妇女的行为,但由于小丽呼救反抗及工友解救而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需要说明,案发后,韩某某认为自己智力残疾,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经依法鉴定,韩某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院认定,韩某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提示:
  夏季是性侵类犯罪的高发期,为了有效的预防犯罪,保护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
  1.外出时,穿着大方得体,及时告知亲朋自己的行踪;
  2.不要单独到过于偏僻的地方活动,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同他人保持安全距离;
3.发现有人尾随,应快速反应,及时摆脱,大声呼救,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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