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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第十四期】小案联调促和解 息诉罢访解民忧
时间:2023-09-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讲述检察新故事,传播检察正能量,通过真实案例以案释法。欢迎大家来到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法》栏目。本期我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张梦豪将为您讲述《小案联调促和解 息诉罢访解民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办案中,如何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除了要守住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基本盘,还应当注重科学理念的引领,讲求刑事检察的智慧与方法,追求最优的办案效果,促成案结事了人和。

我们的故事始于一起砸玻璃的小案。2021年4月至5月,67岁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因土地被占心怀不满,先后5次砸毁郭某甲和郭某乙的厂房玻璃。经鉴定,被砸玻璃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793元。案发后,郑某某迟迟没有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且有多次行政劣迹。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郑某某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对于这样一个案件,承办检察官是如何办理的呢?

在讯问郑某某时,承办检察官发现郑某某情绪特别激动,反复强调是对方占用了自己土地。经调查核实,本案确实存在土地纠纷,从而导致郑某某长期上访,其多次劣迹均由于土地问题引发。古往今来,土地一直是农民的“命根子”,本案因土地纠纷引起,且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如果将郑某某“一捕了之”,无异于激化矛盾,增加了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承办检察官摒弃“构罪即捕”的机械办案理念,力争做到“开局想到结局”、“开场想到收场”,准确评价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程度。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郑某某的子女也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承诺对身患多种疾病的郑某某加强监管。

综合分析评估后,检察官对郑某某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决定,真正做到宽严有度,处置得当。

诉源治理倡导推动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也契合传统中国基层治理的“和合”思想。承办检察官在推进案件调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一直强调自己的土地有部分补偿没有到位;而被害人一方则认为其合法向政府租赁土地,郑某某多次砸毁玻璃的行为非常恶劣,要求严惩,案件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究其原因,还是土地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那本案中,土地问题的真相到底如何?

经审查,2018年镇政府因征用郑某某土地已经向其补偿23万余元。那郑某某为何多年来仍在上访?其诉求是否合理?对郑某某的补偿是否存在缺位?一个个问号浮现在检察官眼前。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主动与镇政府进行沟通,通过查阅土地登记底薄、向时任村干部了解情况、走访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四次在镇政府召开现场工作会。

最终查明,2018年镇政府在解决郑某某土地补偿问题时,仍遗留0.35亩土地未进行补偿。经检察机关多方协调,镇政府与郑某某就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相应的补偿款很快发放到位,郑某某长达20多年的信访诉求得到全部解决,并当场签署息诉罢访保证书。现场会上,令人印象最深的就是一向执拗的郑某某一连说了几个“好”字。

承办检察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主动承担起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注重从治理理念来调整角色定位,通过办案纠正社会治理问题,着重化解人民群众信访纠纷,真正解决了老百姓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为完成“后半篇”文章做好铺垫。

土地的问题解决了,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接下来对郑某某应当如何处理呢?对于这样一个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体残疾且患有多种疾病,一诉了之无法体现最佳的社会效果。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针对郑某某因为二十年来生活的重心一直在处理土地被占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心理焦虑,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的与郑某某进行多次谈心谈话,让其真正解开心结,认罪悔罪,消弭积怨,引导其在自身权益被侵害时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帮助郑某某重新建立起对生活的信心。

解开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结后,更需要打开被害人的心结,谨防矛盾由小变大,造成更恶劣的影响。根据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等多家单位联合会签的《关于对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刑刑事案件联合调解工作方案》,承办检察官积极联络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合调解工作小组,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次组织调解,最终郑某某向两名被害人真诚道歉并取得了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办结后,郑某某对我们的检察官说“谢谢你,土地的事情再也不用上访了”。

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主导责任是新时代赋予刑事检察的新使命。如果检察官眼里只有卷宗,手中只有法条,司法的效果就有可能背离法的精神,社会效果也将大打折扣。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融天理、国法、人情一体考虑,是“法不外乎人情”的真实写照,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性、反映民情、表达民意。

至微至显,善作善成。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只是我们办理众多小案的缩影,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能动检察,切实履行主导责任,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努力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以及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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